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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脸识别不再随意

2023-10-23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因高效便捷而被广泛使用,正在迅速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刷脸”解锁、“刷脸”支付、“刷脸”进小区、“刷脸”入景区……生活中的“刷脸”应用越来越常见。但是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因为其收集的信息多为个人生物信息甚至还涉及个人的隐私信息,其存在的使用边界问题自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

  现实中,一些物业要求业主刷脸才能进小区;一些开发商为精准获客,在售楼部偷偷设置人脸识别系统;部分网络应用程序强制开通人脸认证;甚至还有动物园要求游客入园必须刷脸……这些现象引发社会的关注和担忧。

  8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虽然目前不少政策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有原则性规定,但出台专门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人脸识别划定更准确的航道依然是必要的。事实上,此次《规定》中的诸多条款都是对一些常见但具有争议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作出回应。

  例如,明确宾馆、银行等场所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采集人脸信息;物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唯一验证方式;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等。

  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具有唯一性,一般情况下无法更改,这与手机号码、密码等信息泄露不同,对信息收集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更严格要求。这些信息如果得不到妥善保管而被泄露,用户个人隐私就有可能处于“裸奔”状态。

  《规定》提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由此看来,人脸识别技术并非识别技术推荐的第一位。无论以何种手段来收集个人信息,都应该以让渡个人信息的个体为本位来思考其必要性、安全性,而不是以收集者的需求为本位。不能让收集者的方便考量凌驾于个人的信息安全之上。

  此外,《规定》还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已经非常普遍,此次《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原则,可以对违规行为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但是,如何界定收集信息时的“必要性”、收集后如何储存此类信息、对不同应用场景下收集人脸信息的设备参数如何规定、不必要的高分辨率收集行为所引发的风险由谁承担等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此,笔者建议,要在不同场景中明确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让收集者能够按照约束范围收集和使用相关数据。同时,在重视数据安全储存方面,要时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人脸信息对个人人身财产、社会市场经济乃至国家安全产生不可预知的破坏性影响,可以尝试采取云端分离、数字加密、提取局部特征等方式来存储数据。此外,还需要限制企业都可以收集使用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现状,参照身份证管理,原始数据统一由国家掌控,最大限度保证原始数据的安全性。

  总而言之,人脸识别技术是发展数字经济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应在遵循个人意愿、尊重人格权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妥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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